浙江青田縣發生一起儲戶葉某銀行卡內的1900萬元被銀行工作人員悉數轉走事件,儲戶以銀行未盡到監管義務為由,將銀行訴至法院,但法院對此訴求不予支持,該事件成為近幾日網路的抓眼新聞,引發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4月18日《新京報》)。

無獨有偶,這樣的事件由來已久,並不是首次發生,也不可能堵塞將來不再發生。如2007年上海松江區某行發生儲戶徐某理財金卡的15萬多元被扣款,還有顧駿訴上海交行儲蓄」的合同糾紛案等等,這些客戶的銀行卡或儲蓄卡的資金被扣除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銀行僅憑儲戶預留的密碼或銀行卡,在儲戶沒有到場核實身份或親自簽名的情況下,資金被其他人轉走。
顯然,此次葉某銀行卡內的1900萬元被銀行工作人員轉走,銀行提出自己免責的條款就是銀行單方制定的「密碼條款」,即「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條款。

而法院判決銀行不擔責也是依據銀行這個單方的「密碼條款」。顯然,如果這個「密碼條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理順,在資金損失責任的認定上只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司法爭論怪圈,也始終會將誰為資金損失擔責推向無限「踢皮球」的困局。
銀行「密碼條款」問題雖引發了司法界的不少爭論,但其實早就有了定論,大多數司法界法學專家已指出銀行「密碼條款」的司法缺陷及其不合理性:銀行目前的「密碼條款」屬於「抽屜協議」,單方免除銀行方責任,加重了儲戶責任,屬於侵犯了持卡人權利的格式條款。
且在司法實踐中,已被多個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效」。而且現實中,通過網路、攝像頭或者其他手段獲取他人銀行卡密碼的情況屢有發生。因而,僅僅憑銀行卡密碼是不科學的、不準確的,這樣的規定也不能夠維護消費者、儲戶的合法權益。

而且,銀行內部還有制度規定超過5萬元以上的大額轉賬匯款,需提供匯款人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相關銀行卡,否則不能進行轉賬匯款,銀行借口憑密碼轉走客戶的錢可免責,其實就是一種以強凌弱、單方將損失之責轉嫁給消費者的「霸王條款」;並且拿免責條款做擋箭牌,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既然問題已發生,銀行就應該正視,而不再是憑藉自己的強勢話語下,極力維護自身「一畝三分地」的利益;尤其,當前「密碼條款」在國有大型銀行及其他銀行里大都存在,這實際上是一種行業的利益「自肥」行為,有違金融服務的公平正義原則,需要全體銀行機構普遍深思和反省。
而在筆者看來,銀行是服務客戶的特殊企業,應多點換位思考和社會責任意識,加緊對自身設置的類似「密碼條款」的相關不合理條款進行清理,凡有違公平原則的條款都應進行及時刪除或修訂,把維護銀行與消費者雙方合法權益深深融入相關服務制度或法規中,避免類似「密碼條款」事件的再發生。

做到「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同時,把消除不公平、不公正「密碼條款」上升到一個政治高度來認識。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或代為資金保管需要的是貨真價實的「制度措施」,若僅維護自身利益而不顧或坑害客戶利益的制度措施其實是服務的「短斤少兩」,與提供假冒偽劣「服務產品」無異,應在「打假行列」。
銀行亟需採取行動的原則應是及時向因「密碼條款」造成資金損失的客戶賠理道歉,安慰客戶,求得客戶諒解;同時劃分責任,按照規定對客戶進行資金賠償,體現出銀行把「客戶當上帝」的最大誠意。此外,還要充分意識到廢除或修改不合理的「密碼條款」並非損害銀行利益,而其實是對銀行利益的最大保護。
因為唯有奉行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才能使銀行高度重視各項內控制度建設,把有可能發生或存在的制度漏洞打好補丁,有效提高銀行內控能力,堵塞各種風險案件的發生,這既可避免銀行自身和客戶資金受到損失,又可樹立銀行在全社會的良好經營形象,

讓全社會所有客戶得出銀行始終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神」,是民眾的貼心人和最可信賴的投資理財場所,會吸引更多客戶將存款存入銀行、購買銀行發行的各類理財產品,為推動銀行業績增長、增強經營競爭力、實現經營戰略轉型蓄積巨大的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