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地方政府長達8年時間的呼喚,目前成立首家中國金融法院有了著落。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為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定調,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這意味著中國首家金融法院即將落戶上海,不久之後將進入實質運行狀態(4月25日宏觀經濟)。

對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中央深改組強調其目的是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任務是要圍繞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確實,我國成立地方金融法院的條件已然具備,因為我國已進入以法治國新時代,各類法制構架基本完備;
而且,隨著我國金融創新日漸活躍及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尤其為實體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成立地方金融法院已成迫在眉睫之事。
更為重要的是,當前成立地方金融法院具有重大金融意義,這些意義著重表現在五方面:

我國目前尚缺乏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城市,把上海打造成一個新的國際金融中心,除了具有各種金融硬實力比如經濟發展基礎、良好的金融物質基礎之外,還應提供較為完善的金融法治環境這個軟實力,因為法治環境是核心競爭力,是軟實力的主要部分,如果要繼續提高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上海就需要更好的法治環境,在這樣一個金融相對發達的城市,去設置中國首家金融法院,對於上海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發展會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過去,上海在金融法治方面雖然做了大量工作,成為中國金融法治環境比較的城市,但離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顯然,在上海成立中國首家金融法院,既是上海優化當地金融法治環境的需要,更是把上海打造成我國名副其實的新國際金融大都市、成為世界一張亮麗金融名片的現實需要。

金融司法案件雖屬經濟案件,與普通經濟案件具有共同性,但也有其特殊性;一些金融案件的專業問題需要更高的司法審判專業水平,才能確保其審批公正無誤。
目前金融業發展迅速,金融新興業態較多,浮現的金融問題也較多,傳統金融審判經驗或手段難以適應金融業日益發展的現實需要。如移動支付普及、互聯網金融興起,直銷銀行、無人銀行的出現挑戰了傳統法律對金融新業態的認知和評價,金融領域的糾紛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複雜局面。
因而,唯有專註於金融審判的金融法院誕生,才有可能提高金融執法的專業水平,並提高金融司法的針對性、有效性,有力解決金融領域複雜的、新湧現的大量問題,最終消除金融風險隱患,為優化我國金融生態保駕護航。

目前我國成立金融法院尚屬摸索階段,需要先行先試起到試點探路作用,為今後全面鋪開奠定紮實基礎,提供成熟經驗,少走彎路,減少金融法治改革成本。而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正好可充分利用上海境內外金融機構林立、直接和間接融資市場發達、互聯網金融火熱、上海法院審理金融案件基礎好、審判人員的金融案件審理經驗豐富等優勢,進行積極有效的探索。
而且,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將可進一步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統一裁判標準,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提升金融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除了可為「到2020年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之外,更可為下一步在我國東南沿海及內陸經濟發達城市設立更多的金融法院打下良好的基礎。

成立金融法院的目的在於保證金融審判案件公正性與高效性,減少來自外來的不當干擾,確保金融司法的相對獨立性。此次通過的方案對成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疇做出了明確規定,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主要管轄內容為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同時管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還有其他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等,這基本保障了金融司法的獨立性,可極大地提高金融司法案件的審判公正性,為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生態提供有力保障。

設立金融法院宗旨是消除金融業發展中遇到的各種障礙及抑制其不當經營行為,讓金融業專註服務實體經濟,並為金融消費者提高良好金融服務,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和金融業的良好社會形象和聲譽。我國當前在金融監管上實施了重大監管體制改革,意在加強對金融業的有效監管,整治金融市場亂象。
近兩年強監管、嚴監管的一系列措施不斷推出,為穩定金融市場發展,金融法院的設立無疑為監管加了砝碼。顯然,這既彰顯了國家在維護金融穩定、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彌補金融監管漏洞方面的決心,釋放出了「以法治金、以法治市」的強烈信號。

同時,也將為更好地遏制互聯網領域及其他領域隱含的巨大金融風險隱患起到有效作用,金融法院可以更深度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此外,中國金融經過多年發展已步入到了一個著重為實體經濟服務、防範化解風險歷史階段,只有通過設立金融法院進一步強化和鞏固金融業的這種服務理念,才能讓金融業始終堅守服務實體經濟的底線,防止資金脫實向虛和金融泡沫化,進一步夯實我國經濟穩定與發展金的金融法制基石。